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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泸州老窖签署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发布日期:2017-12-11 09:59 阅读量: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18号”《关于核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62,5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7,265,000.00元(含税),实际募集的资金2,952,735,000.00元;加上承销费用和验资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2,675,377.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55,410,377.3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验(2017)68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体北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原专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与“中金公司”合称“保荐机构”)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参见公司2017年9月19日公告:《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4)。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实施主体,为使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支付主体保持一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合规使用,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本次募集的2,952,735,000.00元资金及利息(实际以注资实施日计)通过向酿酒公司增资的方式注入到酿酒公司,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详细情况参见公司2017年10月17日及11月2日公告:《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8)、《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31)。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募集的2,952,735,000.00元资金及利息已通过增资方式全部注入到酿酒公司,原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公司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在开户银行的原专户注销手续。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已注销的账户信息如下:

      泸州老窖签署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要求,酿酒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新专户”),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酿酒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新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止2017年12月5日):

      泸州老窖签署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备注:专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的差额为银行利息扣除相关手续费后的余额,共计8,592,153.03元。

      2.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公司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酿酒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酿酒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酿酒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酿酒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酿酒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酿酒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之阳和余燕(中金公司)、尹利才和杜国文(华西证券)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酿酒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酿酒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保荐机构发现公司、酿酒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壹酒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