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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年份酒”以真实年份

    发布日期:2011-05-25 15:56 阅读量:156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年份酒之风愈刮愈烈。据有关资料和行业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在我国销售额排序前100名的白酒企业中,已有近60%的企业推出了年份酒,年份酒销售额高达50亿元。无论这样的调查是否准确,年份酒大行其道都是不争的事实。年份酒本身无罪,年份酒涉嫌酒龄造假才“有罪”,否则,媒体的报道岂非无的放矢?

      现在的问题是,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规范年份酒的生产销售,究竟谁来管?如何管?

      年份酒到底归谁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能;实施有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则是政府的职能。职能缺失或弱化,必然导致追求暴利手段的增加和强化,这是已被无数事实和教训证明了的法则。与“瘦肉精”、“吊白块”之类食品造假行为相比,年份酒的酒龄造假对消费者身体的危害性也许并不严重,但企业为何敢在酒龄上造假?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长期处于真空状态是不能回避的现实。

      当前,媒体对年份酒煞是热衷,舆论监督的功能算是发挥了。然而,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对此却无所作为。理由似乎是充分的:受制于白酒的年份鉴定存在技术困难,“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掌握这样的技术手段”,我国还没有这方面通用的检测标准和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专门的部门来检测酒中的陈酿比例以及检测陈酿的年份,导致市场流行的年份酒大多“超龄”。

      因此,年份酒其实就是一种“良心酒”。如果厂家只顾炒作年份酒的概念,而无真实的年份,就会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感情,企业就是在用自己的品牌价值换取一时之利。企业短视也罢,谋求长远也好,暴利面前谈诚信无疑书生意气;长期处于监管真空,仅靠企业自律更是痴人说梦;寄希望于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积极宣传、推广年份酒知识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见效又太慢,消费意识毕竟不是朝夕之间就可以扭转的。

      规范年份酒的生产销售,只能靠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年份酒酒龄造假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一些企业经常在媒体前大肆宣传,政府职能部门不应该一无所知。如果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装聋作哑,势必会造成社会上的矛盾和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大。

      因此,有关部门的监管应该更主动、更前瞻。虽然技术困难、立法滞后导致“对年份酒没有具体的监管办法”,但是疏于监管听之任之甚至漠然视之,长此以往,必将使有些企业造假的胆子越来越大,必然使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难度越来越大。最终,消费者利益被无辜践踏,市场环境陷入混乱……

      是该给年份酒酒龄造假的行为来个“急刹车”了。年份酒应该怎么管?只是技术问题;归谁管、管不管,则是责任问题。这样的说法,各位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