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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粮液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1 01:47 阅读量: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7日-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15:00-11月18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怡心园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中国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2,268,730,0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3,795,966,720股)的59.7669%。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9人,代表股份2,205,112,8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09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63,617,1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59%。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10人出席会议,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68,611,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0,239,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胡轩然、冯春晓。

      3、结论性意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材料;

      2、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3、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9日【壹酒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