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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凸显“郎”字误导消费者 不法酒商被罚款1000元

    发布日期:2011-05-25 15:56 阅读量:90
      4月29日,在湖南省沅陵县公安路口从事烟、酒、日用百货零售的个体经营者杨某,收到该县工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书,除没收其侵权的12件“仙洞郎”牌白酒,并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2月4日,沅陵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杨某销售的“仙洞郎”牌白酒“郎”字尤为明显突出,“仙洞”两字很小,涉嫌销售侵犯“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杨某于2009年6月23日从怀化市某经营部以90元/件价格购进“仙洞郎”牌白酒40件,尔后分别以90—120元/件不等价格在沅陵市场上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仙洞郎”酒6件,共计销货款600元,自用22件。该“仙洞郎”白酒的外包装上标明厂名: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厂址: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三星路。而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却是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驻河南郑州办事处出具的。

      该局随即致函四川省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经四川省古蔺县工商局对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现场检查以及对该厂长当面询问,结果表明:该厂从来没有生产过“仙洞郎”白酒。此外古蔺县工商局还提供了“郎”牌商标注册证及驰名商标证书,“郎”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系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所有。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仙洞郎”牌白酒的包装标识中突出“郎”字,其目的显然是想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抢占市场。其行为构成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杨某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县工商局于是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