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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稽山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16 09:10 阅读量:18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916,01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496,443,990股(即:总股本497,360,000股,扣除回购股份专用账户上已经回购的股份916,01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4,608,838.90元(含税)。本次分配不派发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96,443,990×0.11)÷497,360,000≈0.1098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98)+0]÷(1+0)=前收盘价格-0.1098[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小于1%,影响较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三、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存放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含税)。


      四、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1188579


      传真电话:0575-84292799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壹酒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