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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粮液旗下公司销售员酒后身亡案一审宣判:9人担责赔偿26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2-01-20 17:34 阅读量:472

      “我儿子当晚究竟喝了多少酒?死亡原因是什么?……一审判决书虽然判决同桌饮酒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没有回答这些疑问,我不服,已提出上诉。”


      2022年1月10日,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罗军拿到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备受关注的五粮液旗下公司销售员罗世雄醉酒后死亡事件有了最新进展——9名同桌喝酒人员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分别赔偿罗世雄父母经济损失若干,总金额达26.75万元。


      罗世雄,生前是五粮液旗下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在该公司湖南片区从事销售工作。2020年12月3日晚,28岁的罗世雄在湖南娄底参加尖庄酒经销商公司员工梁某华家的聚会,饮酒后留宿梁家。第二天早上,他被发现呼吸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湖南娄底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12月4日早上7点左右,罗世雄因喝酒过多身感不适,后经120抢救无效于4日9点左右死亡。


      罗世雄去世后,遗体被迅速火化,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失独扶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2万元以及其他费用。但作为一名医生,罗军一直想要弄清楚儿子死亡前究竟发生了什么,将当晚参加饭局者起诉至法院……


      ①“酒局”


      生前参会后应邀赴饭局


      10人喝了4斤白酒


      一审判决书显示,罗世雄生前系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尖庄酒的城市经理,负责湖南省娄底市尖庄酒营销工作。被告龚某荣系尖庄酒娄底总代理,被告杨某1系娄底市尖庄酒销售经理,被告梁某华、莫某英系娄底市尖庄酒销售业务员,被告王某、刘某伟、杨某2、梁某伟、毛某敏、付某立系娄底市口味王槟榔销售员。被告梁某华与被告莫某英系恋爱关系。


      2020年12月3日,罗世雄前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参加尖庄酒娄底销售公司的早晨例会。会后,梁某华邀请罗世雄、公司同事及朋友晚上前往其租住的房间吃饭。


      当日18时许,罗世雄与王某、刘某伟、杨某1、梁某伟、毛某敏、付某立、杨某2、龚某荣陆续来到被告梁某华和莫某英的家中。11人围坐在一起吃饭、喝酒,座次以罗世雄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依次为梁某华、莫某英、王某、刘某伟、杨某1、杨某2、梁某伟、毛某敏、付某立、龚某荣。


      聚餐自19时30分许开始至21时30分许结束,除莫某英外,其余9人均与罗世雄一起饮酒,并都敬了罗世雄酒,一共喝了4瓶尖庄白酒,每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娄底市120出诊记录显示罗世雄喝了约两斤白酒。)


      当日20时多,刘某伟、付某立、杨某2吃完饭先离开,离开时发现罗世雄喝多了酒,要求梁某华、莫某英照顾好罗世雄。聚餐结束后,其他人员离开时发现罗世雄喝多了酒,劝罗世雄在梁某华家休息,梁某华安排了一个房间给罗世雄休息。


      22时许,罗世雄前往厕所呕吐,后回房间休息。


      ②身亡


      经抢救无效去世 年仅28岁、未婚


      家属称三机构出具不同“死因”


      2020年12月4日早晨7时40分许,莫某英起床后发现罗世雄嘴巴张开,呼噜声特别大,呼吸困难,鼻子里有呕吐物,她与梁某华一起喊罗世雄喊不醒,但两人并未拨打120。


      8时许,莫某英拨打杨某1电话,告知罗世雄的状况。杨某1马上赶到梁某华家,三个人一起喊罗世雄还是喊不醒,杨某1于8时10分许拨打120电话。


      十多分钟后,120医生到达梁某华家,杨某1遂离开去公司开早会。医生给罗世雄做了简单检查后,叫梁某华配合将罗世雄用担架抬下楼去救护车里输液。


      罗世雄的父亲罗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据他了解,当时儿子被抬下楼时头朝下、脚朝上,“这会加重病情。”


      罗世雄被抬至五楼与六楼的楼梯拐角处,因梁某华抬不动就要求医生放下来休息一下。莫某英又拨打杨某1电话,要杨某1过来帮忙。这时,医生又给罗世雄做检查,发现罗世雄脉搏不正常,遂马上进行抢救,后罗世雄经抢救无效死亡。


      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120院前急救记录记载的初步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


      9时14分,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并出警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未予立案。


      2020年12月5日,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涟滨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记载为“2020年12月3日晚上罗世雄与其同事在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梁某华家里聚餐,12月4日早上7点左右,罗世雄因喝酒过多身感不适,后经120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4日9点左右死亡。”


      罗军事后拿到的火化登记表记载的死亡原因则是“因病”。“三个不同的机构,出具了三个不同的‘死因’,这明显不符合逻辑。”罗军告诉记者,罗世雄于1992年11月26日出生,生前未结婚、无小孩。


      ③判决


      同桌9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计赔偿26万余元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表示,共同饮酒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也是人际交往的需求和手段,但喝酒过量会致人死亡,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要求聚餐饮酒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适度饮酒,避免人身损害的发生,共同饮酒人负有相应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对过量饮酒的人应进行提醒和劝阻,并保护其免受意外伤害。


      法院认为,罗世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过量饮酒的后果以及自身的身体状况具有清醒的认识,但仍过量饮酒导致酒后死亡,其应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同饮者中,被告梁某华作为聚餐的召集者、组织者及罗世雄的照料者,应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被告龚某荣系尖庄酒娄底总代理,被告杨某1系娄底市尖庄酒销售经理,两人与罗世雄更为熟悉,未尽到对罗世雄提醒、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王某、毛某敏、梁某伟之前与罗世雄互不相识,但作为同饮者,未完全尽到对罗世雄的提醒、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刘某伟、付某立、杨某2之前与罗世雄也互不相识,且在聚餐过程中先离开,但其离开时罗世雄已喝酒较多,未完全尽到对罗世雄的提醒、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由被告梁某华承担损失的10%, 被告杨某1、龚某荣各承担损失的5%,被告王某、毛某敏、梁某伟各承担损失的2%,被告刘某伟、付某立、杨某2各承担损失的1%,其余损失由罗世雄自行承担。因本案系多个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梁某华、刘某伟、王某、付某立、毛某敏、梁某伟、杨某1、杨某2、龚某荣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莫某英虽然参与了聚餐,但其在聚餐过程中并没有喝酒,也没有对罗世雄敬酒、劝酒行为,故法院认为被告莫某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娄星区人民法院对罗世雄死亡的损失认定为:死亡赔偿金833960元、丧葬费3878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922741元。


      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华赔偿原告罗军(死者父亲)、代琼(死者母亲)92274.10元;被告杨某1、龚某荣各赔偿46137.05元;被告王某、毛某敏、梁某伟各赔偿18454.82元;被告刘某伟、付某立、杨某2各赔偿9227.41元。


      对话父亲:


      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质疑火化程序另案起诉殡仪馆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罗军不服,已经委托律师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律师另案起诉娄底市殡仪馆。


      “罗世雄死亡后,在父母双方均已赶到娄底市但未被告知将火化遗体、且其死亡原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遗体被娄底市殡仪馆擅自火化,导致现在罗世雄死亡原因查明不能。殡仪馆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罗军认为。


      同时,对于法院判定被告莫某英不承担责任,罗军也不能接受。


      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罗军等家属参加了审理。“在饮酒过程中先行离开的被告刘某伟、付某立、杨某2说他们晚上8点多离开时,罗世雄就喝了约1.6斤酒。此时,他们喝酒才40分钟。”罗军认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罗世雄喝了这么多酒,可以推测同桌人员有对罗世雄劝酒甚至“灌酒”的行为。


      在罗世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最让罗军不可接受的是,娄底殡仪馆擅自火化罗世雄遗体。“我和孩子妈妈、舅舅、继母等亲属都在娄底,没有人通知我们要火化遗体,更没有我们签字同意。火化登记表上,居然签的是同桌饮酒人员杨某1的名字。”


      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罗军才知道,火化登记表上的名字也不是杨某1本人签的,而是杨某1委托娄底殡仪馆的一个朋友签的。“杨某1说是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朱某让他签字火化罗世雄遗体,而他则打电话给殡仪馆的一个朋友,让该朋友代他签字。”


      “作为一名从医几十年的老医生,我深知遗体对于查明死亡原因的重要性,娄底殡仪馆的人作为职业人员,也应该清楚遗体处理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不得不怀疑他们急于火化罗世雄的遗体,是不是想掩盖什么罪恶?”罗军说,因为罗世雄遗体被殡仪馆擅自火化,其真正的死因可能永远成谜。【壹酒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