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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5-25 15:58 阅读量:40
      不久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某酒厂赔偿古贝春有限公司29万元,负责运输假酒的被告于氏兄弟俩亦分别赔偿原告5000元。

      古贝春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其白酒多年来畅销国内十几个省市地区,其商标专用权经常遭到制售假冒白酒商贩的侵害。武城县警方曾根据群众举报堵截住一辆装载200箱假冒古贝春白酒的厢式货车,当天根据该车司机供述线索,警方又对某酒厂进行了突击搜查,查获大量假古贝春瓶子、假冒古贝春白酒半成品108瓶、外地白酒1000余箱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某酒厂擅自制造假古贝春白酒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于氏兄弟俩明知被告某酒厂制造假冒他人商标的白酒而为其提供运输,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前述一审判决。

      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侵害,高科技企业的核心专业技术更应当保护。曹某曾应聘到皇明集团任销售副总一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曹某离开皇明集团五年内不得从事与皇明集团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得为皇明集团任何同行单位服务和工作。否则,曹某自愿向皇明集团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然而,2006年12月曹某辞职,第二年4月起就开始到生产同类产品的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该案提起诉讼后,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也可通过诉讼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由于曹某从皇明集团辞职后,随即到与皇明集团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担任职务,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曹某停止为北京某公司工作,向皇明集团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该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终审判决驳回曹某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是自2004年3月开始由最高法院授权受理技术合同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网络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发现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的。6年来,市中级法院注重围绕全市培植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战略的实施,成立并不断充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累计受理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413件,审结397件,调解率73%,解决诉讼标的金额2000多万元。

      近年来,针对金融危机发生后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他们坚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执行的快捷通道,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优先排期开庭,优先安排执行;注重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等措施的作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申请的,法院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坚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

      他们还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发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引导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