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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芦台春啤酒败给芦台春白酒 侵权事实认定一审判赔25万

    发布日期:2011-05-25 15:58 阅读量:62
      12月31日电曾报道过的“芦台春”酒打假案有了一审结果。昨天(30日)获悉,天津市二中院认定“芦台春啤酒”在明知“芦台春”白酒商品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啤酒商品上使用“芦台春”标识,主观上具有混淆消费者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关于侵权事实,法院进行了认定。本案被告亨鹏酒类商贸经营部(简称亨鹏经营部)成立于2004年。2008年亨鹏经营部业主的弟弟王某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在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注册“芦台春”文字商标,2009年,王某又在食品、住宿、广告等三类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芦台春”商标。目前,这些商品的审批都在进行中。法院认为,亨鹏经营部业主作为经营者,在明知原告“芦台春”白酒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啤酒商品上使用“芦台春”标识,主观上具有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恶意。其弟也帮助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共同侵权。四海公司是河北省承德市专业酒类生产企业,对“芦台春”白酒的知名度也应当知晓,其接受委托生产“芦台春”啤酒也属共同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亨鹏经营部业主、王某及四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芦台春”啤酒,并共同赔偿原告25万元。